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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驗室安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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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大正規(guī)外圍平臺排名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

日期:2021-04-30 來源: 作者:

(合工大政發(fā)〔2020〕63號)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 為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、財產安全,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,預防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(fā)生,確保學校正常的教學、科研工作秩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、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第591號令)、《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(guī)定》(教育部、公安部第28號令)和《安徽省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》(皖教秘科2014第32號)等法令、法規(guī),結合學校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“實驗室”是指學校開展教學、科研等活動的所有實驗場所,“二級單位”是指校內各學院(中心)、直屬科研單位(研究院、所、中心)。

第三條 學校貫徹“以人為本、安全第一、預防為主、綜合治理”的方針,實行分管副校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;根據“誰使用、誰負責”,“誰主管、誰負責”的原則,落實逐級負責制。

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

第四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。學校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監(jiān)督、檢查、教育和管理職責。

第五條 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,組長由校長擔任,常務副組長由分管實驗室安全的校領導擔任,副組長由分管總務部、宣城校區(qū)的校領導擔任。成員單位包括黨委學生工作部、人事處、本科生院、研究生院、科研院、財務處、保衛(wèi)處、總務部、宣城校區(qū)管委會、實驗室安全管理處。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指導、協(xié)調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,檢查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,對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(guī)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。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,辦公室掛靠在實驗室安全管理處。

第六條 學校本科生院、研究生院、科研院、財務處、總務部、國有資產管理處、保衛(wèi)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要配合做好與實驗室安全有關的工作。

第三章實驗室安全管理職責

第七條 實驗室安全管理處作為實驗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,按照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,負責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。其主要職責為:宣傳、貫徹執(zhí)行國家及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制度,制定、修改、完善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的規(guī)章制度;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;負責實驗室安全教育、安全宣傳、安全檢查、安全培訓;負責實驗室安全隱患整改;負責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安全論證,科研項目的安全風險評估;負責實驗室安全準入;負責全校實驗室化學廢棄物處置。

第八條 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,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。其職責為:組織成立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,落實實驗室安全分管領導、實驗室安全責任人,建立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;制定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計劃,并落實經費、組織實施。

第九條 各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領導職責為:組織、協(xié)調、督促各下屬單位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;定期、不定期組織實驗室安全檢查,并組織落實隱患整改工作;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,落實實驗室準入制度;參與對本單位科研和實驗項目安全狀況評價、審核工作;及時發(fā)布和報送實驗室安全工作相關通知、信息、工作進展等。

第十條 各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責任人,其職責為:負責建立本實驗室安全規(guī)章制度(包括操作規(guī)程、應急預案、值班制度等),落實各實驗用房的安全責任人,并督促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;組織、督促教師做好科研和實驗項目安全狀況的申報工作;定期、不定期開展安全自查,并落實隱患整改;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有關通知,做好安全信息的匯總、上報等工作。

第十一條 各實驗用房安全責任人的職責為:負責本實驗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,落實實驗用房安全規(guī)章制度;建立本實驗用房內的物品管理臺賬(包括設備、試劑藥品、劇毒品、氣體鋼瓶、病原微生物臺賬等);根據實驗項目的危險等級,負責對入室人員進行安全教育;做好安全自查,落實隱患整改。

第十二條 在實驗室學習、工作的所有人員均對實驗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負有責任。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,做好實驗項目安全狀況申報工作,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(guī)程或實驗指導書開展實驗,配合各級安全責任人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,排除安全隱患,避免安全事故的發(fā)生。

第十三條 所有進入實驗室工作的師生員工需接受實驗室安全知識培訓,參加學校相關部門或所在院(系)組織的實驗室安全教育;了解實驗室安全應急程序,參加突發(fā)事件應急處理等演練活動;知曉應急電話號碼、應急設施和用品的位置,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。臨時來訪人員須遵守實驗室的安全規(guī)定。

第四章實驗室安全管理主要內容

第十四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與準入

(一)建立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制度。各二級單位須加強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工作,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;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教育制度,按照“全員、全程、全面”的要求,結合實驗室特點,組織進行專業(yè)性的安全教育活動,開展各種預案演練、急救知識培訓與操作等活動,切實提高實驗室管理和教學、科研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技能。

(二)實行實驗室準入制度。各二級單位依據《十大正規(guī)外圍平臺排名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》,對參與實驗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,獲得準入資格后方可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活動。

第十五條實驗室安全管理處依據《十大正規(guī)外圍平臺排名科研項目安全風險管理辦法》,對科研項目進行安全風險評估。

第十六條 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,主要包括:實驗室基本信息管理、實驗室分級分類管理、實驗室安全教育與準入、危險化學品管理、實驗室安全檢查、隱患整改、氣體鋼瓶管理等內容。

第十七條 學校對實驗室建設與改造項目實行安全審核和報備制度。新建、擴建、改造實驗場所,須建立審批流程,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環(huán)保規(guī)范要求進行設計、施工。新建實驗室的安全設施須落實“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入使用”制度。項目建成驗收合格后,完成交接手續(xù),資料歸檔,明確使用、維護單位和職責后方可投入使用。

第十八條 依據《十大正規(guī)外圍平臺排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》,對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建立從申購、運輸、存儲、領用、處置的全過程管控體系。

第十九條 生物安全管理

(一)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、實驗動物安全、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。

(二)依照法律、法規(guī)落實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、管理和備案工作,獲取相應資質,規(guī)范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采購、實驗操作、廢棄物處置等工作程序。

(三)實驗樣品必須集中存放,統(tǒng)一銷毀,嚴禁隨意丟棄。實驗動物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,實驗動物的尸體、器官和組織應科學處理。

(四)細菌、病毒、疫苗等物品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,并建立健全審批、領用、儲存發(fā)放登記制度。剩余實驗材料必須妥善保管和處理,并作好詳細記錄;對含有病原體的廢棄物,須經嚴格消毒、滅菌等無害化處理后,送有資質的專業(yè)單位進行銷毀處理。嚴禁亂扔、亂放、隨意傾倒。

第二十條 輻射安全管理

(一)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(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)和射線裝置的管理。

(二)各涉輻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規(guī)和相關規(guī)定,在獲取環(huán)保部門頒發(fā)的《輻射安全許可證》后方能開展相關實驗工作。

(三)涉輻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,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,設置安全及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報警裝置或工作信號指示。

(四)落實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采購、保管、使用、備案等管理措施,規(guī)范涉輻廢棄物的處置。

(五)涉輻人員需定期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,持證上崗,按規(guī)定參加職業(yè)病體檢和接受個人劑量監(jiān)測。

第二十一條 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

(一)依法依規(guī)做好實驗廢棄物收集和暫存工作,建立實驗廢棄物儲存中轉站,實行專人管理,并委托有資質的專業(yè)單位進行清運處置。

(二)各二級單位須加強實驗室排污處理裝置(系統(tǒng))的建設和管理,不得將有害實驗廢棄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當中。

(三)各二級單位須對實驗廢棄物實行分類收集和存放,做好無害化處理、包裝和標識,定時送往相應的中轉站。不得隨意排放廢氣、廢液、廢渣和噪聲,不得污染環(huán)境。

(四)各二級單位在實驗過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和煙塵,應根據其特性選擇正確的吸收和排放方式,強化通風、除塵和防護設備的管理,確保人身和環(huán)境安全。

(五)各二級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必須嚴格按照《放射性廢物管理規(guī)定》和《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》等規(guī)定進行安全處置,不得隨意丟棄或作為一般廢棄物處理。

第二十二條 儀器設備安全管理

(一)各二級單位要加強各類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,定期維護、保養(yǎng)各種儀器設備及安全保護設施,并做好記錄。對高溫加熱、大功率用電、強輻射、高速運動等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尤其要加強管理,并采取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;對服役時間較長且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儀器設備應及時報廢,消除安全隱患。

(二)各二級單位要加強儀器設備操作人員的業(yè)務和安全培訓,嚴格按照操作規(guī)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。國家規(guī)定的某些特種儀器設備(鍋爐、壓力容器、電梯、起重機械等),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通過有相應培訓資質的單位的專門培訓,經特種設備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,取得《特種設備作業(yè)人員證》,持證上崗。機械和熱加工(含鍛鑄、熱軋、焊接、切割、金屬熱處理等)設備的操作人員,作業(yè)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,穿戴好工作服、工作帽及安全鞋。

(三)對于自行設計制造或改裝的儀器設備,要充分考慮安全因素,并嚴格按照設計規(guī)范和國家相關標準進行設計和制造,防止安全事故的發(fā)生。

第二十三條 水電安全管理

(一)實驗室內應使用空氣開關并配備必要的漏電保護器;電氣設備應配備功率足夠的電氣元件和承載電線,不得超負荷用電;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,對用電線路和開關、插座等電氣元件要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隱患。對使用高壓電源的實驗場所,須嚴格執(zhí)行安全操作規(guī)程,落實防護措施。

(二)實驗室固定電源插座未經允許不得拆裝、改線,不得亂接、亂拉電線,不得使用閘刀開關、木質配電板等。

(三)除非工作需要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,空調、計算機等不得在無人情況下開機過夜。

(四)化學類實驗室不得使用明火電爐,如確因工作需要且無法用其它加熱設備替代時,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,經實驗室安全監(jiān)管部門審核同意后,方可使用。

(五)實驗室要提倡節(jié)約用水、安全用水的理念。杜絕自來水龍頭打開而無人監(jiān)管的現象,要定期檢查上下水管路,避免發(fā)生因管路老化、漏水、堵塞等情況所造成的安全事故。

第二十四條 安全設施管理

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實驗室,須根據潛在危險因素合理配置消防器材(如滅火器、消防栓、防火門、防火閘等)、煙霧報警、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、應急噴淋、洗眼裝置、危險氣體報警、通風系統(tǒng)(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(tǒng))、防護罩、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,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,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,切實做好安全設施的更新、維護保養(yǎng)和檢修等工作,做好相關記錄,建立安全臺賬。

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管理

(一)各二級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,貫徹“預防為主、防范結合”的方針,履行消防安全職責,保障消防安全。

(二)各二級單位應當按照“誰使用,誰負責”、“誰主管,誰負責”、“全員參與,人人有責”的原則,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,明確逐級和崗位安全職責,確定各級、各崗位安全責任人,實行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。

(三)各二級單位應當落實實驗室消防器材管理職責和措施,保證消防器材定點存放,性能良好,任何人不得損壞、挪作他用。過期的消防器材應當及時更換。

(四)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和相關技能培訓,熟悉本崗位的消防要求,了解不同火源所對應的滅火方法,掌握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。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應開展防火安全教育。

(五)其他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工作,參照《十大正規(guī)外圍平臺排名消防安全管理規(guī)定》施行。

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內務管理

(一)實驗室必須落實安全責任人、建立衛(wèi)生值日制度,保持清潔整齊,儀器設備擺放合理。要處理好實驗材料、實驗剩余物和廢棄物,及時清除室內外垃圾,不得在實驗室堆放雜物。

(二)實驗室必須妥善管理安全設施、消防器材和防盜裝置,并定期進行檢查;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,周圍禁止堆放雜物,保持消防和安全通道暢通。

(三)嚴禁在實驗室內吸煙、烹飪、用膳,任何人員不得在實驗室從事與實驗教學、科學研究無關的任何活動。

(四)按照學科性質的不同需要,給實驗人員配備必需的勞保、防護用品,以保證實驗人員的安全和健康。

(五)實驗結束或人員離開實驗室時,必須查看儀器設備、水、電、氣和門窗等安全狀況。

第五章檢查整改與事故處理

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安全管理處定期開展實驗室安全檢查,各二級單位每月進行一次本單位實驗室安全檢查,實驗室負責人每周進行一次本實驗室安全檢查,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:

(一)實驗室安全制度及責任落實情況;

(二)實驗室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;

(三)實驗室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;

(四)實驗室安全設施、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;

(五)實驗室安全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;

(六)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。

第二十八條 各二級單位對發(fā)現的安全問題和隱患進行梳理,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況。對不能及時消除的安全隱患,實驗室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,提出整改方案,確定整改措施、期限以及負責整改部門,并落實整改資金。安全隱患尚未消除的,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,保障安全。

第二十九條 加大對廢棄實驗室處理的審批監(jiān)管力度。對搬遷或廢棄的實驗室,要徹底清查室內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品,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及時處理,消除各種安全隱患。在確認實驗室不存在危險品后,按照規(guī)程,選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對廢棄實驗室進行拆遷施工。

第三十條 各二級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檢查臺賬,記錄每次檢查情況,并存檔備查。

第三十一條 各二級單位須制定實驗室安全應急預案。當實驗室發(fā)生事故時,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,及時妥善做好應急處置工作,防止事態(tài)擴大和蔓延。發(fā)生較大險情時,應立即報警,并逐級報告事故信息,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。對隱瞞或歪曲事故真相者,從嚴處理。

第三十二條 發(fā)生實驗室安全事故后,事故單位應當配合相關職能機構,迅速查明事故原因,形成事故調查報告,及時落實整改措施,并上報整改情況。

第六章獎勵與懲罰

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在實驗室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。

第三十四條 對未依法依規(guī)履行實驗室安全職責,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的,學校依據《十大正規(guī)外圍平臺排名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(guī)定》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。

第七章附則

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,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(guī)定。宣城校區(qū)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(zhí)行。

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未盡事項,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執(zhí)行。

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安全管理處負責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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